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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居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7年第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仙居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旅游产业的“超支点”作用,撬动经济转型、城乡一体、文化传播,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全域旅游产业大发展,将仙居建设成为山水拥城、景城一体的中国山水画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经县政府同意,特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旅游发展思路

  (一)总体思路:以绿色发展、科学跨越为指导,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载体,把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转化成产业优势、发展优势和生态优势,进一步确立旅游产业战略主导地位,以旅游引领新型工业化、现代城镇化和农业高端化,实现各个产业的跨越发展,推动仙居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从门票经济向综合产业经济转变,构建融合共享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把仙居打造成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两山论”的全国样板。

  (二)发展目标:围绕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中国山水画城市这一总体目标,不断挖掘有特色、有差异的旅游资源,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完善全域旅游服务设施,提升全域旅游服务能力,实现旅游业增加值占我县GDP比重15%以上,旅游从业人数占就业总数20%以上,年游客接待人次达到我县常住人口10倍以上,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10%左右,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二、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设立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旅游人才培育、旅游节庆活动、政策兑现、旅游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补助、新业态培育以及能够促进或带动全县全域旅游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旅游发展资金年度余额可结转使用,具体资金使用参照《仙居县全域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完善旅游产业发展基础

  (四)健全旅游规划体系。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在实施“多规合一”中充分体现旅游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编制《仙居县全域旅游规划》,组织实施《仙居县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旅游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县域规划的衔接;文化、体育等产业规划要充分体现旅游元素,加强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与旅游规划的衔接;主要旅游乡镇、街道编制村镇规划必须与旅游规划相衔接;主要旅游功能区规划必须符合全县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特别重要的旅游规划,经县政府认可,可以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大旅游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中留足旅游业发展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逐步提高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比例;鼓励各有关单位整体包装旅游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土地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积极引导乡村旅游投资方向,每年配置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六)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以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永安溪绿道为纽带,按照“一核一轴三带四板块”总体布局要求,形成全域一体、产城融合互动的旅游发展大格局,努力建设一批旅游特色小镇,培育一批乡村主题民宿集群,打造一批特色旅游休闲基地,催生一批工农业休闲旅游基地,开发一批体育休闲旅游项目,扶持一批生态旅游项目,强势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神仙居旅游度假区、神仙居旅游集团、台湾农民创业园、仙居城市综合体、皤滩古镇、高迁古村、下岸水库(仙女湖)旅游综合开发、朱溪飞翔小镇等旅游重点平台和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七)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旅游休闲度假体系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城乡公共休闲空间。完善国省道以及通景公路旅游交通标识,加快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城乡客运站、公交换乘中心的旅游咨询和配套服务功能,引导景区(景点)新建改建规模适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优良的游客接待中心。加快骑行绿道、国家级登山健身步道建设,科学设置驿站,完善旅游服务功能。

  (八)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品质。鼓励提升A级旅游景区服务设施。对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功能齐全且正常运作,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补助,改建的减半补助;对景区内建成标准化标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的给予20%补助。以上两项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完善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点)停车功能,新建、改建的生态停车场(标识标线规范),经县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A级景区补助120元),非生态停车场地面硬化(水泥或沥青地面)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补助(A级景区补助70元),单个停车场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深入开展“旅游厕所革命”。深入开展“旅游厕所革命”,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及旅游特色街区等列入年度推进计划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按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补助。对厕位设置、配套设施、标识标牌等达到A级厕所标准,管理完善的,新建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A级景区补助2200元),改建减半补助。

  (十)大力发展旅游交通。通往神仙居景区的主干道路达到一级公路标准;通往永安溪休闲绿道景区、神仙居旅游度假区、神仙氧吧小镇、各旅游风情小镇的主干道路达到二级公路标准;通往其他国家A级景区、省级A级景区村庄的主干道路达到等级公路标准,加快主干道路与景区之间、相邻景区之间的连接线建设。国、省道干线和通景公路沿线建有兼具观景、泊车、游憩功能的公路服务站(点)。因地制宜建设旅游风景道,沿线进行旅游景观改造提升,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十一)健全旅游安全与投诉处理体系。强化旅游安全和危机管理,建立覆盖全行业并与相关部门、行业联动的安全预警和旅游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县旅委和县旅游巡回法庭、县旅游警察大队、县旅游市场监管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旅游中队和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物价、交通、文化等领域执法队伍和执法平台组成的“1+4+N”旅游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旅游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全县“一盘棋”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新格局,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四、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十二)推进旅游业与第一产业融合。大力推进旅游业与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的融合发展,在继续做大做强油菜花节、杨梅节的同时,进一步打造“四季田园”的农业景观,拉长产业链。加强与农业的融合,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加强与林业的融合,开展深山探险、森林氧吧、果园观光等休闲体验旅游;加强与水利的融合,发展溪水漂流、水上娱乐、垂钓等休闲体验旅游。

  (十三)推进旅游业与第二产业融合。充分发挥“中国工艺礼品之都”的产业优势,发展工业生产观光与体验旅游;大力提升仙居传统的工艺礼品,针刺无骨花灯、木雕、根雕、彩石镶嵌等特色手工艺制造水平,在工艺礼品中融入文化元素,并和现代科技结合,开发旅游衍生品;加快发展土特食品加工业,丰富全县旅游商品种类,着力提高产品品位。

  (十四)加强旅游业与第三产业互动发展。以仙居历史文化为载体,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着力推进皤滩古镇、桐江书院耕读文化园、大“佛”字文化园、括苍洞天文化园、下汤文化遗址建设,积极打造仙居历史文化长廊、民俗风情小镇、风情美食街和旅游文化大戏。合理利用民俗村镇、民间古居,大力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探索发展休闲、登山、露营、探险、科考、水上运动、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积极推进体育赛事与健身旅游。探索仙居置业旅游发展新模式,积极开发集商务休闲、康体养生、疗养度假、异地养老于一体的置业旅游产品。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基地(街)称号的,一次性给以10万以内,20万元以内的奖励。

  (十五)积极推进“互联网+旅游”。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建立全县旅游电商平台,强化与知名互联网企业、在线旅行商的合作,积极探索旅游业与农村电商、服务业电商和电商物流等跨界融合,推进旅游企业刷卡支付和手机支付,逐步实现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电子商务化。强化旅游信息服务,建设和完善全县旅游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创建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咨询服务平台,完善旅游、气象、交通等部门涉旅信息共享发布机制。

  (十六)积极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乡镇和重点旅游村高起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由乡镇在每年年底前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规划编制申请,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评审通过后,给予编制经费60%补助,村级补助不超过10万元,乡镇补助不超过20万元。经乡镇申请,县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乡村文化微馆、背包客营地、观景台、游步道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投资额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获得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积极推动省A级景区村庄创建工作,根据《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与管理指南》、《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成功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的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省AA级景区村庄的奖励20万元,成功创建省AAA级景区村庄的奖励30万元,创建后升级的按等级差额补助,原已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成功创建省AAA级景区村庄按差额补助,每年补助总金额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十八)支持办好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各乡镇(街道)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以旅兴农、以旅富民。对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旅游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给以8万元以内的补助(每个乡镇、街道确定一个重点节庆),年补助总额控制在120万元以内。

  (十九 )积极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对旅游商品企业或旅游购物示范点,开发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或省级金奖)、铜奖(或省级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游交易会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提升旅游企业品质

  (二十)积极创建品牌旅游企业。对新获得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已获得省A级景区村庄创建补助的实行差额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首次获市“十强”、省“百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确认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验收通过)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项中,同一旅游饭店或旅行社在同一年获得多项奖励的,只就高奖励一项。对其他由旅游部门主导或联合批准的旅游及其相关品牌,获得省级旅游及其相关品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旅游及其相关品牌给予30万元奖励(不含A级旅游景区品牌);获得世界级旅游及其相关品牌给予100万元奖励(与旅游关系密切的其他品牌,经县政府认可后参照执行)。

  (二十一)大力发展主题酒店。鼓励发展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彰显文化特色。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二十二)积极引进知名酒店集团。鼓励新建旅游饭店、旅游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引进国内外著名酒店品牌,委托其管理团队进行经营管理。经县旅游委认定,对引进并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与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进行管理满三年后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三)设立年度优秀奖。对A级景区、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成绩评出优秀旅游企业(优秀单位不超过20%),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2万元。

  六、拓展旅游消费市场

  (二十四)积极推进全域旅游整体营销。制定全域旅游整体营销方案,把营销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大局,有明确的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创新多元的旅游营销方式,借助大数据分析,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APP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开展旅游宣传营销。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多主体参与的营销机制,建立推广联盟合作平台,形成上下结合、横向联动、多方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格局。

  (二十五)积极拓展境外旅游消费市场。对县外协议旅行社年招徕境外旅游团队来神仙居景区或者县内2个3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游览并住宿累计达1000人-2999人,给予40元/人奖励(人民币,下同);累计达3000人-5999人给予45元/人奖励;累计6000人(含)以上人给予50元/人奖励。

  (二十六)积极拓展境内旅游消费市场。积极鼓励开通仙居旅游直通车,对全年招徕游客定期开通“仙居旅游直通车”40班次以上的县外旅行社,给予旅游线路奖励8万元;为保证长期开通,每班次人数少于10人(含)的,给予景点门票免费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推广仙居旅游线路:对县外协议旅行社以及自驾游组织、户外俱乐部等合法机构,年招徕游客游览神仙居或者县内2个3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游览并在仙居住宿一晚,年累计达2000人(含)—4000人,给予每晚15元/人旅游线路奖励;累计4000(含)人以上,给予每晚20元/人旅游线路奖励;对县内外旅行社以及户外俱乐部等合法机构一次性组织500(含)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且购买神仙居景区门票的,给予15元/人奖励。

  (二十七)努力做大地接市场。对县内旅行社的门票奖励:年招徕旅游团队来仙居景区(点)游览,全年累计实购门票达50万(含)—200万元给予票款2%的奖励;200(含)—400万元给予票款3%的奖励;400(含)—600万元给予门票款3.5%的奖励;600(含)万及以上的给予门票款4%的奖励。对县内旅行社的住宿奖励:年招徕游客游览神仙居景区或者县内2个3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游览,并在星级酒店或旅游推荐接待单位住宿达到3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奖励。对大型宣传推广活动奖励:鼓励各地接社积极促销推介,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年会、旅游推介等各种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按规模进行奖励,省内补贴总费用40%,省外补贴总费用45%。

  七、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八)加强旅游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本土专业人才,对取得中级导游职称及以上的导游人才和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旅游经济或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解决技术岗位职数,用人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同时按照县级优秀人才标准享受生活待遇,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的可优先安排人才公寓或给予住房补助。

  (二十九)鼓励提高职业资质。对新取得(或县外引进)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仙居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且每年地接带团30次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导游大赛,评选出金牌导游、优秀导游各10名,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奖励。

  (三十)鼓励提高技能水平。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获得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三十一)本文件中未涉及的旅游新业态等特别重大的旅游项目及事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三十二)项目经费遵循“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三十三)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年初应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目标计划。单位必须设立奖励台帐相关资料,并按月如实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指标报表,对不按时报送、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申报企业必须为纳税信用等级A类的企业,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十四)凡符合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本文件涉及人才培养与引进的奖励在县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本文件提到的所有涉旅主体、接待单位等,均须为县旅游部门认可的旅游接待单位;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均需经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决算报告)并附有效票据(正式发票等)。

  (三十五)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仙政办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本文件颁布之日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上一条:仙居县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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