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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01-03    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电商换市”发展战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融合提升,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建设

  (一)鼓励建设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鼓励各开发区、城市新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子商务园区;鼓励将现有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按县“退二进三”政策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具体依据县“退二进三”相关政策执行)。

  (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建设。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入驻企业(网商)数达到30家,入驻企业财务健全,年电商销售额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元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

  1.建筑面积3000-5000 平方米的,按园区(楼宇)的建筑面积给予园区(楼宇)运营单位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每平方米23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2.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不超过三年。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四)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企业和网商,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天猫、京东等第三方平台(由商务部门认定,下同)新建(含因注册地址变更成为本地网店)旗舰店,成立起一年内网络销售额达80万元以上(经营农特产品的,标准减半),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建(含因注册地址变更成为本地网店)专卖店或专营店,成立起一年内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经营农特产品的,标准减半),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对在淘宝网等平台新注册认证的网店,成立起一年内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经营农特产品的,标准减半),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七)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年平台服务费用最高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示范企业、示范服务商、示范项目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九)支持产业带和特色馆建设。对经授权在第三方平台建设“产业带” 或“特色馆”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发展本地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投资额最高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于自行设立的海外仓且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除省级给予的奖励外,县级给予每家公共海外仓项目投资主体省级奖励资金最高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租费最高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大力支持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对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以网络基础服务年费为主)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村、镇建设。首次被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包括淘宝村、省电子商务村等)的,给予一次性荣誉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电子商务镇(包括淘宝镇等)的,给予一次性荣誉奖励20万元。

  (十四)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点建设。对经上级商务部门推荐或批准开展电商服务网络建设的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对按主管部门计划新建的每个农村电商服务点给予5000元的奖励。

  六、提升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五)建立电商贷款补偿机制,解决电商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其发放的电商贷款按月均余额给予0.5%的风险补偿。本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额上限100万元,如实际申报金额超过1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折减。

  (十六)充分发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功能,每年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给予运营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上级有补助的,县级不再补助;对运营单位承办县商务局批准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七)鼓励乡镇(街道)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列入培训计划的乡镇(街道),按照培训计划给予乡镇(街道)每个计划人数200元培训费用补助,未完成培训计划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补助。

  (十八)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同等享受我县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依据我县高层次人才政策执行)

  七、鼓励引进优势电商企业

  (十九)县外优势电商企业落户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下支持:

  1.租金支持。未入驻本政策第(二)条所指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的企业,按该企业网络销售产品直接相关的实际租用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超过三年。企业具备在园区落实土地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

  2.贴息支持。深化电子商务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接合作,鼓励信贷支持,实行优惠利率。对通过本县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的除外),给予贷款利息30%的贴息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贴息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八、附则

  (二十)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仙居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

  (二十一)当年度发生较大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十二)本政策资金兑现不与入库税收挂钩。企业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二十三)本政策由县商务局组织实施。符合当年度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县商务局进行申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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