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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居县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二十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二十条》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仙居县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二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年)》(台政办发〔2019〕58号)、《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台政办函〔2019〕50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大会会议精神,现就加强质量强县、标准强县、品牌强县和“浙江制造”品牌(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强化知识产权创新驱动,持续打好高质量绿色发展组合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攻标准提档新阵地,树立“仙居样板”

  第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形成一批掌握国内外标准话语权的优势产业和企业。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且在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除第一起草单位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7.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且在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除第一起草单位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15万元、13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制定完成“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加快现代医药、机械橡塑、电子电气、医疗器械、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标准研制,构建覆盖各产业主要产品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并增设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荣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荣获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荣获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提炼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成果,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挖掘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探索启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等。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标准化创新骨干力量。培育标准化事务所等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与各类标准化组织、标准化机构的标准信息资源交换合作。争取一批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落户仙居,提升仙居标准话语权。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设立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标技委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委员及以上职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标技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个人,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二、推动质量提升新动能,打响“仙居品牌”

  第五条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推广先进管理办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质量第一”发展意识,集中力量提升一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进一步加大“品字标”品牌培育和宣传力度,推进全县农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响“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个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15万元;“品字标”企业完成“质量承诺100%公示、品牌产品100%贴标、厂区车间100%亮标、广告宣传100%植入”计划,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以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为创建主体,通过质量培训、质量诊断、示范推广等相关措施,孵化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质量教育活动,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和正确的质量观念。对获得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或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进一步提升企业诚信度建设,持续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以商标品牌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优化的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同时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三位一体”的品牌运作体系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获国际注册证的每件奖励1万元。

  三、驱动知识产权新引擎,做强“仙居创造”

  第九条 实施专利增量提质战略,进一步提高县域发明专利的申请质量和授权率,推动更多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对通过PCT途径申请且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未通过PCT途径的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万元(只奖励一个国家);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企事业单位PCT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8万元,个人PCT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9000元(以省知识产权局统计为准)。

  第十条 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带头辐射作用。对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全面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实现专利成果对产业提升和经济转型的引领支撑。对有效期3年以上且未享受专利收费减免的本地职务发明专利,第4-6年每年补助年费的50%;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本地职务发明专利,第7-15年每年补助年费的30%(年度始于申请日,已缴纳年费并附年费发票);专利成果获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专利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的200%进行配套奖励,专利奖与县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减半计奖。

  第十二条 鼓励县内企业依法应对涉及专利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能力。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专利权,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胜诉的案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诉讼仅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提高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引进和培育一批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表现优秀的专利中介机构(数据以省知识产权局统计为准)给予奖励。新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常设性分支机构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按要求经县专利主管部门备案,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过程中提供了代理服务,授权发明专利登记地址为仙居县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且在奖励申请期限内继续有效的,每件奖励5000元;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代理量达到25%的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专利中介机构代理的申请地址为仙居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000元(每家机构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100家、150家(含)以上,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50家的,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按每家2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贷款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20%进行风险补偿,每户每年不超过15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放款凭证为准。

  第十六条 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商标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地理标志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20%,补偿总额按实际发放贷款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分担管理机制,探索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物新品种和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围。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等质押作为组合担保方式之一发放贷款的,按各类质押保证额占全部保证额的比例确定补偿额度。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按照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年度保费总额25%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投保非融资类的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非融资类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经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给予30%的保费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

  四、探索技术基础新路径,夯实“仙居基石”

  第十九条 加快计量科技创新,结合全县计量技术能力发展的需要,及时增建相关计量标准,更好满足节能减排、贸易公平、民生改善等计量需求,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对获得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加强制造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覆盖重点行业的融标准查询、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研发中试、培训咨询等于一体的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质检中心。获批筹建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引导鼓励企业推进国际产品认证和统一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强化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加强认证认可市场管理。对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品字标丽水山耕”认证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万元、3000元奖励。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一奖补项目与其他部门(行业)的奖补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由企业向相关部门(行业)申请,不重复享受。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三强一制造”建设和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17〕18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台州市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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